- 地價稅11月開徵 8/31納稅義務基準日
稅務局說明,地價稅繳納時間是11月1日到11月30日,並以8月31日為基準日,舉例來說,土地在2020年8月31日前登記在甲方名下,而後9月時甲方將土地移轉到乙方名下,甲方仍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,若甲方在8月31日前將土地轉登記在乙方名下,則由乙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。
此外,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,若地價稅逾期繳納,每超過2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%滯納金,最高加徵15%,超過30日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,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,請民眾留意。
稅務局提醒,常見買賣雙方在土地移轉時自行協議,雙方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地價稅,通常稅捐機關會尊重協議結果,但雙方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繳地價稅及應納稅額義務。